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2565号
原告:***,男,1965年3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9号38室。
法定代表人:李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彩云,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佳丽,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广发胜宏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团山村新村12巷10号。
法定代表人:赵贤,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发胜宏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以双方已私下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鲁文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腾飞
书 记 员 陈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