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2565号
原告:***,男,1965年3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9号38室。
法定代表人:李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彩云,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佳丽,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广发胜宏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团山村新村12巷10号。
法定代表人:赵贤,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发胜宏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以双方已私下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鲁文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腾飞
书 记 员 陈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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