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65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214号4楼。
法定代表人:李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9号10-J室。
法定代表人:李力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2)辽0103执654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7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保险、民政、税务、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永波
审判员 刘思国
执行员 石朝晖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