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染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1029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裕枣东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06570114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染料厂,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建石南路南侧工业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3104473101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染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冀1121民初1029号保全裁定,申请人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染料厂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染料厂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