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上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民辖终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裕枣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9)甘0402民初3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履行实际情况,对合同标的物的验收管理实际发生在重庆市荣昌区,之后又达成协议,管辖法院由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变更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9)甘0402民初361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的协议管辖法院由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变更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并无书面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白银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牛彩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