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染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1029号之一
原告: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裕枣东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染料厂,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建石南路南侧工业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染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15元,减半收取计638.07元,财产保全费620元,两项共计1258.07元由原告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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