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1民初294号之一
原告: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裕枣东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冉,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葫芦岛市新衡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循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常秋英。
原告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新衡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1512元,财产保全费1201元,两项共计2713元,由原告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英钊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