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1民初294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裕枣东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06570114XX。
法定代表人:郝建龙,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葫芦岛市新衡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循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4MA0UR9XC4Q。
法定代表人:常秋英。
原告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新衡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冀1121民初294号保全裁定,因原告撤诉,现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葫芦岛市新衡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6188.25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刘英钊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