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吉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1民初1574号
原告: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裕枣东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06570114XX。
法定代表人:郝建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文,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吉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经开区化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278187283。
法定代表人:金山。
原告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吉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廖丽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余 菁
书 记 员 崔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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