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元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民终139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元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诚,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郝建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辉,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锋,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元化工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20)甘04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一审中对甘交达(2021)司鉴字0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多项异议,但一审法院并未要求鉴定人就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亦未通知鉴定人出庭陈述意见并接受当事人质询和询问。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就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导致当事人未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属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20)甘04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元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976元及河北华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12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栾  春  鹏
审判员     高登云
审判员     魏晓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