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桂泉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湖北桂泉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202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桂泉园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桂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桂泉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桂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桂泉园林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月2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桂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28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和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