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桂泉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湖北桂泉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与铜仁佳城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60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桂泉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住址:湖北省威宁市淦何大道118号中亨国际36栋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仁佳城置业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清水花园1栋。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北桂泉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铜仁佳城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权利人湖北桂泉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6民终164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铜仁佳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湖北桂泉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35.03万元中尚欠部分人民币292.53万元及利息(逾期支付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向申请人湖北桂泉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计付利息)。承担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374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铜仁佳城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铜仁佳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铜仁市灯塔循环经济工业园02-39地块被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本院已将上述同一被执行人铜仁佳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执行标的统计并报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因分配方案未有确定,申请人湖北桂泉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待方案确定后再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桂泉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执18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喻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