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7331号之二
原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27946T。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男,199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被告:湖北桂泉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淦河大道118号中亨国际36栋2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7076981X5。
法定代表人:刘依芳。
原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桂泉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6.08元、财产保全费2330.72元,两项合计5696.8元(原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锦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嘉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