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02财保83号
申请人:湖北桂泉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咸宁市淦何大道118号中亨国际36栋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铜仁佳城置业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清水花园1栋。
法定代表人:*国庆,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桂泉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铜仁佳城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桂泉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全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询被申请人铜仁佳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72万元或查封冻结价值446.72万元的资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桂泉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冻结被申请人铜仁佳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铜仁市金摊支行开设账户13×××80的存款存款人民币446.72万元。
(2017)冻结被申请人铜仁佳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铜仁市北门支行开设账户13×××50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46.72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