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704民初1957号
原告鄂州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泽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吴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北侧丹桂路黄金水岸2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鄂州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吴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143.00元减半收取为27,571.5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2,571.50元,由原告鄂州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