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5财保9号
申请人:***,男,土家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700000029270,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支行账号为17×××27的银行账户存款16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依法提供了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支行账号为17×××27的银行账户存款1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两项冻结措施总金额以160万元为上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