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4民初142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波,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
法定代表人:彭双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严靖,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严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严靖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9元,减半收取1264.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兰
书 记 员 吴白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