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4民初142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波,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
法定代表人:彭双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严靖,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严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严靖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9元,减半收取1264.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兰
书 记 员  吴白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