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7225吴江市现代铝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7225号
原告:吴江市现代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天亮浜村。
法定代表人:戴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范道水中桥北堍。
法定代表人:沈勤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洁,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现代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现代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现代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现代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16元,由原告吴江市现代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 军
人民陪审员  张兴官
人民陪审员  夏银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