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24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勤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栩晓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晓亮,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栩晓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37653.00元。经本院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班 浩
审判员 张小波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