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4执恢9号
申请人: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栩晓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栩晓工贸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