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1263号之一 原告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新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鄯**,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可景成,男,蒙古族,1964年5月2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可景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6月9日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本院于同日向原告邮寄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按期足额补交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1650元,减半收取为50825元,由原告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