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执恢5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442Y6J。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
被执行人于**,女,汉族,1986年10月15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6月17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北段辛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9月7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2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6月8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关于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姜天魁、***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1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