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恢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北段辛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曾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豫0202执860号之一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申请再审,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豫02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2民终272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进行改判。现该判决书已生效。因本案执行依据被撤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202执恢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万朝阳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帅      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