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执恢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东街***综合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1608661T(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大道北段辛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封市开发区锦庭酒店,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发区南正门村105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02月2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发区南正门村105号。
被执行人:***,男,1957年05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本院在执行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锦庭酒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汴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锦庭酒店、***、***于2021年10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汴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
审判员 姬 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