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9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北段辛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2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申报其名下无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2.2021年8月24日、9月7日、11月1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308.44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9月9日,前往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目前,本案实际执行到位9308.44元,尚余货款、违约金合计357010.56元及***行金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