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302民初800号
原告:萍乡市华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广场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0563949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力群,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富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秋收起义广场边滨河东路雅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598863117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市华雅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富晟电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萍乡市华雅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市华雅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华雅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萍乡市华雅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