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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桐梓分公司、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2财保104号
申请人: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桐梓县海校街道河滨北路桐梓供电局内。
法定代表人:赵久勇。
委托代理人:缪进贵、缪越系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财富中心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械。
申请人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桐梓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322财保9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桐梓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黔0322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南岸支行(账号:11×××57)账户存款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道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钟凌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