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云城两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民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云城两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宏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尧,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械,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蒋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伶,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重庆云城两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云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樱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6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云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尧,樱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通过网络在线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樱花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不服判金额为409523元);2二审诉讼费由樱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退还质保金的条件未成就,不应退还质保金。案涉工程总部楼质保期于2020年8月30日期满,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应在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现约定的质保期并未期满,故质保金退还条件未成就。工程质保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瑕疵进行维修的资金,因此,云城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不构成提前退还保证金的理由。二、在云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樱花公司未要求云城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其权利的放弃,因此,不能要求提前退还质保金。
樱花公司答辩称,樱花公司主张提前退还质保金于法有据,云城公司的减资行为可能会影响其偿债能力,根据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可选择要求提前偿还债务或要求提供担保。因此,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樱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云城公司向樱花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405477元;2.判令云城公司向樱花公司归还重庆?绿岛中心一期项目总部楼质保金409523元;2.本案诉讼费由云城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重庆樱花电气开关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云城公司作为发包人,双方签订《重庆绿岛中心一期总部楼及金融街送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重庆绿岛中心一期总部楼及金融街送变电工程。1.2工程地点:璧山绿岛中心。二、工程承包范围。2.1金融街送变电工程。2.2总部楼送变电工程。2.3住宅公建用电部分。2.4其他。2.5另需说明:发包人可根据需要调整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并根据调整后的范围调整合同总价,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发包人另行增加任何费用。三、合同工期。3.1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3.2工期:金融街及总部楼按业态各60日历天,水秀专用配电部分40日历天。四、质量标准。4.1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依据国家有关行业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按璧山区供电分公司审核并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竣工、验收,达到璧山区供电分公司通电要求。五、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5.1合同价款:1968万元整。5.3特别说明:本工程采用按招标文件和图纸所示的招标范围总价包干。工程结算时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程量按实结算外,合同总价不做其他调整。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1确定变更价款:31.1本合同为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合同,除发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或调整承包人施工范围外,均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当出现工程变更时(含工程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详见“专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各业态付款条件及相关明细见下表:
序号
业态
付款条件
付款比例
付款金额
备注
金融街及住宅(9889545元
主要设备进场并安装完毕
80%
7911636元
通过发包人现场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通电并完成竣工验收后
15%
1483431.75元
通电并完成发包人竣工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支付
质保期满
5%
494477.25元
以通电之日起算,质保期为2年,质保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总部楼(不含水秀专变)(8190455元)
主要设备进场并安装完毕
80%
6552364元
通过发包人现场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通电并完成竣工验收后
15%
1228568.25元
通电并完成发包人竣工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支付
质保期满
5%
409522.75元
以通电之日起算,质保期为2年,质保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水秀工程专变(1600000元)
主要设备进场并安装完毕
80%
1280000元
通过发包人现场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通电并完成竣工验收后
15%
240000元
通电并完成发包人竣工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支付
质保期满
5%
80000元
以通电之日起算,质保期为2年,质保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31、确定变更价款。31.1本合同为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合同,除发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或调整承包人施工范围外,均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十、工程质量保修:34、工程质量保修:承包人施工范围的所有内容均在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本工程的免费质量保修期为两年,以验收合格的日期开始计算起始日期。第四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一、保修期限。按本施工合同约定,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本合同所有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第五部分廉洁协议。第六部分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尾部发包人处有被告云城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包人处有重庆樱花电气开关有限公司盖章。
2015年11月13日,樱花公司(乙方)、云城公司(甲方)双方签订《重庆·绿岛中心一期总部楼及金融街送变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重庆·绿道中心水秀配电房10KV外线工程。2、工程地点:璧山绿岛中心。五、工期、施工安排和质量标准。1、工期:2015年9月25日前完成。2、本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符合国家规范及电力部分的相关规定,验收标准需达到合格标准。六、合同价款。本工程为总价包干合同,本合同工程含税总价为310000元,大写叁拾壹万元。七、付款方式。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2.完成通电并将甲方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工程合同总价的95%,即人民币294500元。3.以通电之日起算,质保期为2年,质保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本合同总价的5%即人民币15500元。十二,其他。4、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重庆·绿岛中心一期总部楼及金融街送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尾部甲方处有云城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乙方处有重庆樱花电气开关有限公司盖章。
2016年9月22日,樱花公司、云城公司与监理单位共同签署《房屋及公共设施验收及移交单》,樱花公司将总部楼水秀变电所送变电设施以及金融街开闭所、1#、2#、3#变电所送变电设施移交给云城公司。
2018年6月20日,樱花公司向云城公司发出《企业往来询证函》,载明各项目合同总额21453900元,质保金1072195元,应收款21443900元,已收款17556205元,未收款3887695元。2018年6月22日,云城公司在该询证函加盖财务专用章,签署意见为:“金融街及住宅会签单合同金额10000元暂未确定,已开票金额、已付款金额无误。”
2018年8月30日,樱花公司、云城公司与监理单位共同签署《房屋及公共设施验收及移交单》,樱花公司将总部楼1#、2#、3#变电所送变电设施移交给云城公司。
2018年11月2日,双方签署《重庆云城两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结算书》,载明“重庆云城两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重庆·绿岛中心一期总部楼及金融街送变电工程由重庆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进行结算,经甲乙双方核对并协商,最终确定的本次结算金额为1999万元(大写:壹仟玖佰玖拾玖万元整)(其中:总部楼及金融街1968万元,水秀配电室31万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云城公司向原告樱花公司发出《减资通知书》,载明“重庆樱花电气开关有限公司:重庆云城两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拟将注册资本从30000万元人民币减至1500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有权自收到本通知起30日内,根据有效的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贵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视为放弃权利。特此通知。”
2019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云城公司发出《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要求重庆云城两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债务的函》,主要载明“根据你公司2018年9月25日确认的我公司所发《企业往来询证函》(编号20180917001),你公司欠我公司“重庆·绿岛中心一期总部楼及金融街送变电工程”工程款3887695元。我公司要求你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清偿上述债务。”
一审庭审中,樱花公司陈述,涉案工程中,金融街及住宅的质保期于2018年11月1日期满,总部楼的质保期于2020年8月30日期满,水秀工程的质保期于2018年11月1日期满。樱花公司要求云城公司支付总部楼的质保金是因为2019年6月4日原告收到云城公司的减资通知书,樱花公司按照通知要求在2019年6月12日向云城公司发函,要求云城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尚未支付的全部工程款,云城公司收到函后没有履行付款义务,鉴于云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可能严重影响云城公司的支付能力,故樱花公司要求云城公司提前支付总部楼的质保金。樱花公司并陈述,质保资料已经全部提交给云城公司,发票已全部开具给云城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重庆绿岛中心一期总部楼及金融街送变电工程施工合同》《重庆绿岛中心一期总部楼及金融街送变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樱花公司具备涉案工程施工的相关资质,该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双方陈述以及樱花公司提供的证据,该院依法认定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金融街及住宅为2016年11月1日;总部楼为2018年8月30日;水秀工程为2016年11月1日。2018年11月2日双方双方签署《工程结算书》,确认最终结算价为1999万元(原施工合同约定总价1968万+补充协议约定的水秀工程部分追加价款31万元)。云城公司已向樱花公司支付16175000元,尚余3815000元未付。因双方约定上述工程质保期均为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则金融街及住宅的质保期于2018年11月1日期满,总部楼的质保期于2020年8月30日期满,水秀工程的质保期于2018年11月1日期满。根据双方在《企业往来询证函》中确认的金额,云城公司尚未支付樱花公司的3815000元款项中,工程款3405477元系云城公司逾期未付,总部楼质保金409523元尚未达到付款期限。
云城公司逾期未向樱花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3405477元,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樱花公司诉请云城公司支付该3405477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关于樱花公司诉请云城公司支付总部楼质保金409523元的请求。根据该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云城公司经其股东会决议,拟将其注册资本从30000万元减至15000万元,并通知樱花公司向其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要求,樱花公司按时向云城公司提出要求清偿工程款债务3887695元后,云城公司并未向樱花公司清偿任何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至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云城公司拟减少50%的注册资本的行为,对其偿债能力有显著影响,经樱花公司要求云城公司清偿债务之后,云城公司未履行任何清偿债务的行为已经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系预期违约,樱花公司要求云城公司支付未到期工程质保金409523元,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
云城公司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其应自行承担于其不利的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重庆云城两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05477元。二、被告重庆云城两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重庆?绿岛中心一期项目总部楼质保金409523元。”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樱花公司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包括电力工程设计及施工、微电网建设和运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四级等。
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云城公司与樱花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樱花公司具有案涉工程所需要的相应施工资质,故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本案中,虽然案涉工程总部楼质保期尚未届满,但云城公司减少50%注册资本的行为,对其偿债能力有显著影响。因此,樱花公司有权依法要求云城公司清偿债务,支付未到期的质保金。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樱花公司未要求云城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并不构成权利的放弃。
综上,云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42.84元,由重庆云城两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瑜
审判员 刘 毅
审判员 吴学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昫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