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滕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2945号

原告: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6号山顶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2865177D。

法定代表人:刘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东大道南段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84218429G。

法定代表人:冉郑国。

原告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温晏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