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与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0846号 原告:**新,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兴隆湾五环大厦E幢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2865177D。 法定代表人:刘械。 本院在受理原告**新与被告重庆樱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新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文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