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4民初2008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1月30日,汉族,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江南新区(美好广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凌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