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1030号
原告:河南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21号裕华第九城市6号楼一单元2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河南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河南睿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6日起以4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3日,被告在中牟县××仓储区A7仓库南侧顶管施工过程中,将郑州杭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班合太阳能A站***合35KV高压电缆和光纤损坏。被告委托原告将上述电站电缆和光纤修复,经被告确认费用为7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6000元后,剩余款项于2020年11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原告4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同纠纷,应以合同履行地(事故发生地即施工地)确认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中牟县××仓储区A7仓库,该地位于中牟县,且被告工作地也在此位置;此外,被告户籍在中牟县三官庙,在中牟县购置房产,经常居住地为中牟县,故本案应移送至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履行维修义务所在地位于中牟县××仓储区A7仓库,该地区属于中牟县;被告提供的郑州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可以认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中牟县,本案应由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