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恒晟建筑有限公司

铁岭市清河区恒通钢管租赁站与四平市恒晟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204民初358号
原告:铁岭市清河区恒通钢管租赁站。
经营者:**。
被告:四平市恒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鑫。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清河区恒通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四平市恒晟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市清河区恒通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8元,减半收取39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松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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