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1698-2号
原告:二道区中信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中大建材市场院内。
经营者:***,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汕尾村炉厝163号。
被告:**,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正阳委二组。
被告:四平市恒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经济开发区吉邦上东1号小区A45号楼1层102。
法定代表人:孙玉鑫,该公司经理。
原告二道区中信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与被告**、四平市恒晟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二道区中信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道区中信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道区中信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为2,179元,由二道区中信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