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恒晟建筑有限公司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铁顺建材经销部与**、四平市恒晟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02民初1487号
原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铁顺建材经销部,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镇王厝村后社21号。
被告:**,男。
被告:四平市恒晟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铁顺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四平市恒晟建筑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3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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