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1982号
原告:**,男。
被告:四川旺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四川旺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查,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真实身份无法核实,本院相关法律文书无法按期送达,应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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