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民初99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治国,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旺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MA6255MQ3H,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南凤一巷23号。。
法定代表人:姚远,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旺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旺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旺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