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1民初147号
原告:**,男,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四川旺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涌,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四川旺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翔
二0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嘉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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