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六建集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执保102号
申请保全人:河南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云、王润楠,均系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保全人河南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人河南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2,060,000元)。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三门峡市XXXXXXXXXXXXXX工程款XXXXXXXX元。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保全人河南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在XXXXXXXXXXXXX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河南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三门峡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工程款。
保全金额以XXXXXXXX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保全人河南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敏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