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1财保59号
申请人:旺苍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MA68Y50X4K,住所地:旺苍县嘉川何家坝**。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83E23,,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达广场晶座**
法定代表人:程会兰,经理。
申请人旺苍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旺苍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案外人张晓琴自愿以其坐落于旺苍县嘉川镇何家坝的房屋(房产证号:旺房权证嘉川字第B××0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旺苍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9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查封案外人张晓琴所有的坐落于旺苍县嘉川镇何家坝的房屋(房产证号:旺房权证嘉川字第B××0号)。查封期限1年。指定由张晓琴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毁损、租赁和抵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旺苍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文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文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