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旺苍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保67号

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MA68Y50X4K,住所地:旺苍县嘉川何家坝**。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83E23,,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达广场晶座**

法定代表人:程会兰,经理。

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本院(2021)川0821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2021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解除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21)川0821财保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1执保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文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