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21执保199号
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尚武镇自来村。
法定代表人:王世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达广场晶座A1411号。
法定代表人:程会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万元,实际冻结464214.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1执保1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熊开勇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