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266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4日,住旺苍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0日,住旺苍县。
被执行人: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02MA62583E23,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达广场晶座A1311。
法定代表人:程会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2020)川082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给付义务46081.11元(含执行费1326.0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82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益良
审判员 熊开勇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相符
书记员 朱和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