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民初99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徐,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达广场晶座A1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83E23。
法定代表人:程会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辉,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韬,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兴屹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兴屹公司、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计7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孙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