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杭县稔田镇镇歧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3执13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2XRR2P9F,住所地上杭县。

委托代理人:黄加畅,男,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上杭县稔***歧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3ME10393547,住所地上杭县稔***歧村。

法定代表人:丘明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杭县稔***歧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协商,上杭县稔***歧村民委员会承诺还款期限。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23执13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兰林

审 判 员  李其基

审 判 员  谢 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朱琳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