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3执13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2XRR2P9F,住所地上杭县。
委托代理人:黄加畅,男,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上杭县稔***歧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3ME10393547,住所地上杭县稔***歧村。
法定代表人:丘明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杭县稔***歧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协商,上杭县稔***歧村民委员会承诺还款期限。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23执13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兰林
审 判 员 李其基
审 判 员 谢 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朱琳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