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391执保5号
河南景平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洋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河南景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洋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1391民初3728号民事裁定及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申请,本院现已保全完毕,保全标的:854361元。
保全财产明细如下: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河南省安阳滑县支行账户为17×××36的银行存款以854361元为控制金额,实际冻结金额为19376.4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4日止);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在中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账户为41×××01的银行存款以854361元为控制金额,实际冻结金额为294.4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4日止);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洋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在郑州文化路支行账户为76×××93的银行存款以854361元为控制金额,实际冻结金额0元、在中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账户为41×××01的银行存款以854361元为控制金额,实际冻结金额0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鼎路支行账户为15×××91的银行存款以854361元为控制金额,实际冻结金额0元(以上三个账户冻结均为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4日止);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账户为19×××59的银行存款以854361元为控制金额,实际冻结金额为25556.7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5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