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512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被告: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滑县八里营乡滑县金御苑瓜菜交易市场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郝愿。
被告:马胜涛,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马胜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马胜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