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934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502P,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38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蒲程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榆添,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G1R634,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八里营乡金御苑瓜菜交易市场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郝愿,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2022年11月16日,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前书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22年12月5日,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被告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欠付货款,并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享有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保全申请费1223元,合计1631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董怡
书 记 员 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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