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2856号
原告:***,男,1952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成,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江苏文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机关报区新都街道国际创投中心北楼1020室(CND)。
法定代表人:胡银玉,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廷洪,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江苏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玉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