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海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海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民终1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海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前进大道浙江国际商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34176260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大道与天中山大道交汇处东南角新世界大厦小区****用代码:91411700752272914K。
法定代表人:赵记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驻马店市海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702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驻马店市海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驻马店市海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驻马店市海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上诉人驻马店市海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