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海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海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702执2941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海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前进大道浙江国际商城**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鸿羽路>
法定代表人赵记晴,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海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7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海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终结对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702执29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